來源:來源:東北新聞網
作者:孫德江 曹洋
學生上學放學期間坐校車,是學校為了學生的安全采取的措施。但如果學生出現意外時沒在校車上,學校和司機也要承擔責任嗎?答案是:是的!日前,錦州中級法院就宣判了這樣一起案件。
12歲的小敏(化名)是錦州某小學四年級的學生,每天都坐學校的校車上學放學。 2011年5月的一天,小敏像往常一樣坐著校車放學回家,途中要去商店買筆記本,校車司機李某將車逆向停在了商店門口。當小敏從商店出來由車后返回校車時,被張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撞傷。
小敏被送到醫院,診斷為“左股骨遠端骨折,鼻骨骨折,左眶骨骨折,頭、面、胸外傷”,經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住院治療期間共花費2.5萬元,除了張某在住院時支付的醫療費3000元外,小敏沒得到任何其他賠償。家長將張某、學校和校車司機李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方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合計4萬元,其中精神撫慰金15000元。
錦州市中級法院認為,張某是造成該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負主要責任。校車司機李某駕駛校車臨時停車時未緊靠道路右側,且在道路上逆向停放,妨礙了其他車輛通行,是造成該起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應負次要責任。而校車經過學校審批,且小敏是在乘坐校車過程中受傷,學校亦應對學生的安全及校車的安全管理負責,故學校應對被告李某承擔的賠償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張某賠償小敏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失2.5萬元的70%,即1.75萬元(含已付的3000元),并賠償小敏精神撫慰金3000元;被告李某賠償小敏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失2.5萬元的30%,即7500元),并賠償小敏精神撫慰金2000元;被告學校對被告李某承擔的賠償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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