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東南快報
作者:謝丹
學校要履行八大管理職責,學校及周邊食品安全納入規范范圍。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學生在學校學習、活動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學校未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職責,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條例》中所稱學校包括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少年宮、少年兒童業余體育學校的安全管理將參照《條例》執行。《條例》將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學校要履行八大管理職責
《條例》明確,學校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校長是學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學校要履行八大管理職責,包括建立和落實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學校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開展應急預案演練;開展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進行學校日常安全管理;依法先期處置學校突發安全事件;做好校區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工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學校確定為治安保衛重點單位
根據《條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定期對學校及周邊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臺賬,及時跟蹤、指導、監督學校周邊安全隱患整改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學校確定為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按規定在學校配備安全防范設施,并同所在公安機關聯網。
同時,校車安全也列入《條例》當中。根據《條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危險性設備須設警示標志
學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和規范。學校應當加強對學校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檢查,具有危險性的設施設備、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警示圍欄。
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和規范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設備,應當停止使用,立即整改。
學校發現學生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疾病的,應及時通知學生近親屬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并采取相應措施。
學校及周邊食品安全強化監督
根據《條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及周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擺攤設點行為的監督,查處非法經營行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同時,學校周邊兩百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學校具體免責條款沒有體現
此前,備受關注的學校具體免責條款,最終在《條例》中沒有體現。對于發生安全事故后責任的界定問題,《條例》第三十六條作出規定:“學生在學校學習、活動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學校未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職責,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因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傷害,學校已經采取防范管理措施,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相關責任。”
關于學校安全事故的損害賠償方面,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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