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李立
國務院近日公布施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一條例針對保障校車安全的主要環節,比如如何做到安全行駛、安全乘坐等,作出了符合我國實際、特別是符合農村地區實際情況的校車安全管理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長趙曉光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強調:“一些地方,特別是一些農村地區,孩子們上學路途趨遠,上下學交通風險增大。要從源頭上解決這一問題,必須貫徹義務教育法所確立的保障就近入學,以及在寄宿制學校入學的規定,盡量使中小學學生上學不乘車或少乘車。”
校車服務小學生和初中生
公布施行的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這就意味著校車的主要服務對象,是小學生和初中生。
此前,條例在向社會征求意見時,大家都對這一規定普遍表示贊成。但對是否應將高中學生、幼兒一并納入校車服務對象,有分歧。尤其是幼兒是否應當使用校車接送,爭議非常激烈。
現行條例明確,高中學生不納入校車服務對象。主要的考慮是高中生的身體條件及自我保護能力與成年人大體相當,可以利用公交解決上學問題。
趙曉光說:“對幼兒園幼兒乘車安全問題,起草部門反復研究。考慮到讓3至6歲幼兒每天集體乘坐校車,風險實在太大,因此在制度安排上,強調以保障幼兒就近入園和由家長接送為原則,同時保障確需乘坐校車的幼兒乘車安全。”
條例對幼兒校車作了特殊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入園幼兒應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
保障農村校車,是條例重點強調的。條例規定: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趙曉光說:“條例不提倡城市開校車,以及學生遠距離擇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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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強烈緊迫感呵護校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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