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現代快報
作者:邢志剛
昨天上午,備受關注的江蘇豐縣“12.12”校車交通事故案,在豐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法院對此案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肇事司機洪旭有期徒刑7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洪旭,男,31歲,農民,初中文化程度。2011年12月12日17時30分左右,洪旭駕駛蘇CR1836號大型客車,接送首羨鎮(zhèn)中心小學回家的學生,沿豐縣首羨鎮(zhèn)張后屯村南300米處的村道由南向北行駛。在避讓一輛人力三輪車過程中,因操作不當,客車翻入道路西側水溝內,導致車上15名學生死亡,8名學生受傷。被告人洪旭參與搶救學生后離開現場,于當日晚上8時許到豐縣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犯罪事實。
2011年12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洪旭被警方刑拘。案發(fā)后,因被告人洪旭無賠償能力,豐縣人民政府已和死亡學生的監(jiān)護人簽訂了代償救助協(xié)議,賠償每名死亡學生502612.5元。
今年1月12日,此案被移送起訴。昨天的庭審中,洪旭承認他持有的是B2類機動車駕駛證,而肇事車輛蘇CR1836號大型客車按規(guī)定應持A1證件才能駕駛,存在準駕車型不符的問題。“當時沒有意識到可能造成的后果,現在追悔莫及。”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辯護人則以被告人案發(fā)后能積極搶救傷者并主動投案,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進行辯護。被告人洪旭在庭審中一直低著頭,并多次痛哭。在最后陳述階段,洪旭對受害者及其家屬表示了深深的悔意和愧疚:“我有罪,我認罪,我對不起那些學生,對不起學生們的家長,我愿意用我的命去換回他們的命。”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洪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國家整治校車交通安全期間,無證駕駛大客車接送小學生,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5人死亡,8人受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發(fā)后,被告人洪旭雖積極搶救傷者,并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但此案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被告人未對被害人及其親屬進行賠償,因此不足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和后果,遂作出以上判決。
判決后,被告人洪旭表示認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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