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微信平臺
作者:校車
2011年11月16日發(fā)生在慶陽市正寧縣榆林子鎮(zhèn)的幼兒園校車事故,導致22人死亡、17人重傷,除了事故責任人已被判刑外,作為當時的監(jiān)管方正寧縣文化教育體育局原局長雷某、原副局長彭某,幼兒園所在地榆林子學區(qū)原主任徐某,也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受審。
2014年5月21日,慶陽市中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西峰區(qū)法院“雷某因犯玩忽職守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彭某、徐某均被判構成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宣判后,檢方對彭某、徐某的判決提出抗訴,4月21日,彭某、徐某在省高院接受再審。檢方在庭審中提出,案件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情形,而判決在彭某、徐某無任何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情況下,對兩人均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判處免予刑事處罰,于法無據(jù),請求依法糾正。而彭某、徐某二人則認為,其均不構成玩忽職守罪,請求撤銷原判,宣告其無罪。
慶陽中院二審:加重處罰有悖于刑法的罪、責、刑相適用原則
2014年1月3日,慶陽市西峰區(qū)法院判決認定,正寧縣榆林子鎮(zhèn)小博士幼兒園是由李軍綱申請,經(jīng)正寧縣文化教育體育局審批,于2004年10月13日取得“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一所私立幼兒園。法院認為,雷某、彭某、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中,對小博士幼兒園長期利用私自改裝的校車超載接送幼兒及駕駛員沒有駕駛校車資格的重大安全隱患,嚴重不負責任,監(jiān)管、整改措施不到位,校車安全隱患長期存在,致使重大交通事故發(fā)生,并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玩忽職守罪。宣判后,公訴機關提出抗訴,雷某、彭某、徐某不服判決,亦提出上訴。
慶陽中院二審認為,綜合全案,事故系由另案判處的李軍綱、校車駕駛員楊某及本案的雷某、彭某、徐某不同性質的犯罪行為客觀結合而造成。李軍綱擅自改裝校車,雇用不具備駕駛校車資格的駕駛人員,長期嚴重超載是釀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除已死亡的校車駕駛員外,其應承擔更嚴重的刑事責任,而作為監(jiān)管單位的雷某、彭某、徐某則應負相對較輕的刑事責任,在量刑時亦應有所區(qū)別。由于案件的實際特殊性,認定雷某、彭某、徐某的行為均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而加重處罰,有悖于刑法的罪、責、刑相適用原則。故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各上訴人及其辯護人上訴理由、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
省高院再審:二被告請求法庭宣告其無罪
在當日省高院的再審中,檢方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適用法律錯誤,依據(jù)法律判處彭某、徐某免予刑事處罰不當。尤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之規(guī)定,案件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情形,造成22人死亡、17人重傷外,截至2012年9月20日,事故還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112余萬元,遂被告人應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而判決在彭某、徐某無任何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且拒不認罪,無悔罪表現(xiàn)的情況下,對兩人均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判處免予刑事處罰,于法無據(jù),請求依法糾正。
而彭某則提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其沒有實際分管正寧縣幼兒園安全工作,請求改判其無罪?!鞍讣l(fā)生已經(jīng)4年多,我個人也深深自責,但具體工作是由教育股和監(jiān)察室負責的。我只去過該幼兒園一次,也根本不認識園長等人?!迸砟惩彆r稱。
法庭上,徐某認為,自己所在學區(qū)沒有法人資格,其作為學區(qū)主任沒有相應的行政管理職責;同時自己在工作中,特別是對小博士幼兒園的保育和校車安全工作盡到了自己的職責,不存在不認真履職、不負責任的問題。原審判決其犯玩忽職守罪不能成立,請求依法宣告其無罪。
“正寧校車事故”案情回放
正寧縣榆林子鎮(zhèn)小博士幼兒園董事長李軍綱私自在榆林子鎮(zhèn)街道一電焊鋪將4輛校車的座椅全部拆除后進行了改裝,其中,肇事的甘M·A4975號校車于2011年2月份購回,屬小型普通客車,核載9人。2011年3月份改裝后,這輛車的后排座被拆除,改制成三條長170厘米、寬14厘米的長凳,本來核載7人和9人的面包車卻乘載40至50多名幼兒,嚴重超載。
2011年11月16日9時15分,司機楊某(事故中已死亡)駕駛甘M·A4975號校車,實載64人,在霧天超速行駛至正寧縣榆林子鎮(zhèn)下溝磚廠門前路段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的樊某駕駛的陜D·72231號重型自卸貨車發(fā)生正面碰撞,造成22人死亡、17人重傷、8人輕傷、17人輕微傷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截至2012年9月20日,事故共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1121042.91元。
2012年7月18日,幼兒園董事長李軍綱被正寧縣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2013年5月24日,在平?jīng)霰O(jiān)獄服刑的李軍綱因肝破裂意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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