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新華網
作者:念新洪
校車安全牽動著千萬家庭的心,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了《云南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為廣大學生上下學“保駕護航”。文件中明確,校車在普通公路通行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并享有使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擁堵時優先通行等多項“特權”。
《辦法》中所指的校車,是指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辦法》中規定,校車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且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和視頻監控系統。人員方面,除駕駛員外,還需配備隨車照管人員。
為保障校車通行安全,《辦法》明確,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而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除嚴格的時速限制外,《辦法》中也明確了多項校車通行“特權”,具體而言,載有學生的校車,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遇到交通擁堵時,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而當會車有困難或不具備會車條件時,相對方向的來車應選擇適當地點停車避讓。
此外,當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存在交通安全隱患時,縣級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及時改善、消除隱患。對于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交警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駕駛人進行處罰。當然《辦法》中也明確規定,校車駕駛人發生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一律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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